浏览数量: 7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17-12-25 来源: 本站
基于《联合国儿童权利条约》而修正的美国国内法,特别是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注重贯彻“子女最佳利益”的基本原则,将之前民法上的“婚生”概念予以删除,取而代之的则是“亲子关系推定”之规定,即父母婚姻关系的存在不再作为亲子关系推定的唯一因素,而是积极运用科学技术鉴定手段对亲子关系予以证明。在美国亲子关系审判实务中,过去大多数州的普通法探取LordMansfield’s原则,不得推翻婚生子女的推定,以此来强化婚生推定,从而达到家庭安定性的作用。相反,依据美国当前的判例理论则基于子女有知悉出生,并从父母获得亲情的权利,认为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出发,通过科学鉴定所得之证据的运用,子女的利益比父、母或者受推定的父亲之利益更为优先。即在亲子关系纷争中,由法官根据个案得类型不同来决定是否发出血缘鉴定的指令,以丈夫提起的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为例。“否认婚生子女之诉”。
即是要推翻如下婚生子女的法律推定情形:
1.子女在父母结合的婚姻存续期间中出生;2.子女在父母婚姻关系中止的合理期间内出生;3.婚前受孕、婚后出生的子女,且经该婚姻中的父亲所认领的;4.亲生父母各自婚姻,但已经被生父认领的。上述几种情况系普通法规定的婚生子强制性推定情形,如果要推翻,必须及时提出否认婚生子女之诉讼请求,否则便会受到“禁反言(es-topped)”之拘束;同时,在提出上述诉请时还必须提供真实可靠、足以令人信服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进行血液或遗传基因等的鉴定申请,法官则可以“无可置疑、令人信服的证据”还不能形成内心确信,指令进行血缘鉴定,但不得强制执行[8]。
另外,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对于采用证据的标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不以“明白且确实的证明”为必要,而是应当以上述“证据优越性”为标准,由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加以判断,例如在由子女提起的请求认领之诉中,原则上应依靠亲子鉴定等科学方式使谁系该子女之血亲的事实真相明朗化,由于大多情况下,亲生父母的抚养对于子女的成长较为有利,无论其智慧或愚钝、贫穷或富有,只要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会造成伤害,均希望由子女之血亲与其共同生活,这是子女享有的亲权知情权的基本前提。从法理上而言,这也是遵从子女最佳利益保护理念,即认定子女的利益优先于被检查当事人的利益。因此现今美国各州法规对于亲子关系的存在与否以“证据优越性”为基准的规定是符合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的。 通过美国上述审判实务动向,可以看出美国确立了积极运用DNA亲子鉴定作为解决亲子关系纷争的原则。对于DNA鉴定结果作为证据的容许性及信赖性,美国相关法院在处理亲子关系纷争案件时判示:在确定亲子关系纷争的程序中,DNA鉴定是被允许并且具有信赖性的证据方法。此外,从上述美国法院的见解观察,类似于英国,美国也规定有禁止亲子关系诉讼的情形,依照平衡法(equitableparent)原理,即在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纷争中,若生父结果的揭晓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受诉法院则承认DNA鉴定结果作为证据资料。 相反,若在亲子关系纷争中,子女不愿知悉生物学上的父亲,或者揭晓其生物学上的父亲会对子女的现有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即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例如,子女与当前法律上父母间虽无血缘关系,但却具有亲子生活的事实及意思表示,且现今的父母切实履行了其作为监护人的抚养义务,给予子女良好的生活环境及教育,则法院可运用平衡法理,承认“平衡法上的双亲”,而拒绝采用科学证据决绝纷争,在法律上维持该婚生子女的地位,且不得变更。据统计资料显示:1993年,全美随单身母亲生活的子女中有2/3处于“官方划定的贫困状态”,而同期与双亲生活一起的仅有10%;比较糟糕的是,1983-1993年的10年间,未婚妇女的生育率增长了70%;还有糟糕的情况则是,全美疾病控制中心在1994年的1份报告中指出,1992年,尽管13-19岁女性的生育率有所下降,但1986-1992年间的未婚妇女的生育率还是净增了27%。以上是造成美国儿童贫困并令人担忧的主要原因所在,若虽非血统上的亲生父亲,却能给予子女良好的抚养和教育,出于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考虑,法官则可做出禁止没有抚养能力的亲子关系认领纷争进入诉讼程序,并对其申请亲子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10]。